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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法执法,提高执行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研读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非常真切地体会到一种非常迫切的声音,那就是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的呼声,就是对于全体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强化执行力方面提出的严格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作出系统谋划,提出了党在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目标,作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部署。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现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冲锋号已经吹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好讲话中的决策部署。法治的生命在于落实。贯彻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建设新要求,不仅需要学法知法、勇于创新的气魄、惠民生利长远的谋划,更加需要知行合一的落实。我们要担起抓落实这个历史责任,就要具有强大执行力,抓好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提升执行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从党如何更好治国理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样的高度上,来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会对它的重大意义有更深刻的认识。习近平同志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他说: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习近平同志的这些论述,充分说明了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历史必然性,我们要站在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全局上思考和认识执行力的关键作用。
提升执行力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注重把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与法律实施任务部署及有关措施结合起来,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力,打造党员干部的实干精神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全面推动法治建设。当今中国正处在由大向强跃升、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力量基础保障,也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崇高使命。实现伟大梦想,既需要战略目标引领,也需要抓好贯彻落实。战略目标牵引伟大变革,伟大变革需要实际行动。变革时代需要思想家理论家,更需要实干家。没有先进的法制思想和理论引领,法治变革就无从谈起;只有法治思想而没有法规执行,法治思想就会成为空想。一打纲领不如一个实际行动。空谈误国是几千年历史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中国革命只所以能够在极其贫困和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取得新民主主义的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中国改革开放只所以取得一个又一个进步,获得世界公认的巨大成就,用几十年走过西方国家两三百年走过的历程,从积贫积弱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心,靠的就是中华儿女舍生忘死、苦干实干。当前,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最需要的就是大批勇于实践法治精神的忠勇之士,就是需要具备强大执行力的一大批党员干部和法律职业者。
提升执行力是做好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前提。大政方针确定后,关键就在于执行力如何。我们党已经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系列中国特色的法制理论和法治体系,基本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已经深入人心,多数行业都有了专项法律法规。当下、执行的重任就落在各级领导干部、基层党员干部、基层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律工作者身上,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也没有。如果没有强大的执行力,再完美的顶层设计、再宏伟的目标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今天,我们不缺激动人心的口号,缺的是真抓实干的行动;不缺喊得震天响的表态,缺的是不怕困难的韧劲;不缺挂在嘴上的高度重视,缺的是抓铁有痕的有效落实。如何不走样地抓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工作,实现既定法治建设工作目标,高标准完成法律执行的各项任务,考验着各级党员干部和法律工作者的执行力。只有对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到位的执行力,才是新时期我们做好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的前提。提升执行力是新时期破解法治建设难题的切入口。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新时期新形势、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尤其是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因历史原因尚未解决老大难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一些新的问题、矛盾又浮出水面,而且还有一些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意识形势差异而导致的人为干扰仍然在试图挑起事端,在这种情况下,抓法治建设各项方针政策、工作部署、措施要求的落实,使之贯彻到实践中去,贯彻到基层中去,贯彻到群众中去,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以确保法治建设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实现,靠的是党员干部的实干,会干,肯干,巧干。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要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贯穿到抓落实之中,更加注重狠抓落实、善抓落实,尤其需要更加注重强化法律执行力,只有这种,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时刻与党和国家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依法治国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正确认识法律执行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进一步揭示了法律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从更深层次上加以理解,深刻认识法律实施中执行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剖析根源,找准病因,为提升执行力奠定基础。
一是执法执纪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三个决不允许”的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各种法律纪律规矩制定了很多,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纪律破坏规矩现象严重,有些地方和部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讲政治纪律、守政治规矩上不能走在前列、作好表率。总认为法律制度是管别人的,不是管自己的,有时在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上搞变通、做选择。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制度规定明里执行、暗里不执行;对组织决定和制度规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就不执行。执法执纪中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治建设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够明确。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重视抓经济社会发展,忽视法治建设;没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有的挂帅不出征”,没有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责主业,致使监督乏力,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二是执法执纪中存在官本位问题。我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长期的人治统治造成人民法治观念的普遍淡薄,绝对服从“人情至上”权力至上等带有浓厚人治色彩的观念盛兴,这些落后的观念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严重障碍。思想根源上看,主要是官本位、“人治”思想长期影响的结果。有的领导干部以当官为目的,认为当上官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于是党纪国法被抛到脑后,崇拜权力、目无党纪国法,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大搞官商同盟圈、官场利益同盟圈。这方面最为典型就是十八以来,查处周永康案、令计划徐才厚等案。他们在政治上握有大大小小的“权杖”,损害国家利益,相互充当保护伞,联手攫取权力和利益。这种现象,任其发展,危害极大。
三是现有的法制体制与执行力不相适应的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对行政机关要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强化公开,防止权力滥用。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现阶段的法律实施体制机制仍需要强化和完善,高素质的法制队伍是保证法律执行力的贯彻的关键,对法制队伍的激励机制不到位,就会影响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发挥。优秀的人才也会从体制内流失,政府对人力资源的汲取能力的不断下降,其执行力必然下降。 政府自身能力结构设置也对法治的执行力产生不利影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全面转型,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对法律的执行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政府自身内部各单项能力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设置上需要新的平衡,而过去一味地强调单纯的政治统治能力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不断地被削弱,需要政府更为多元化的能力结构配置,增强法治的执行力。
三、以科学的方法锤练强大的执行力
加强法治思想武装,打牢提高执行力的理论基础。锤炼强大执行力,最要紧的是思想同步,站在高起点上学习理解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做到思想统一、听令而行。习近平同志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学习,打牢依法办事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基础,做到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在政治上做个“明白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不能当“法盲”。学法知法是提升执行能力的前提。要挤出时间学,抓紧时间学,要重点学习法治理论以及与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要学根本、学观点、学方法,要树立和掌握正确的法治思维方法,要注重实践,要注重总结,要注重创新,要真正成为法治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学会研究法律政策,做到正确贯彻法律政策、执行法律政策、落实法律政策,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对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必须贯彻落实好,并做到与我们的工作思路对接,这既是加强学习的目的,也是提升执行力的捷径之一。
强化自律意识,做守法执法的表率。为政之要,重在执行,贵在自觉,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贯彻执行,“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等充分说明了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是保证法律真正落实和执行的关键。要切实发挥领导干部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让领导干部不仅仅充分履职,更要努力做到“向我看齐”,坚持行动先于群众,标准高于群众,要求严于群众。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每个领导干部都要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习近平同志突出强调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他特别对“一把手”提出要求,指出党政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他还要求,必须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设置法治素养“门槛”,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强调要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
勇于改革创新,进一步强化执行效果。习近平同志强调,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司法腐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他深刻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突破思维定势和传统经验的束缚,善于创新观念、思路,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基础工作创新,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确保执行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效果更好。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只要不是法律明确禁止,有利于长远发展,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都要敢冒风险、敢作敢为、敢于担当;要在结合中出思路、出实招、出办法、出成效。要进一步强化职责要求,确保提高执行力在法治工作中得到体现,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每一个人,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建立主体明确、权责对称、层级清晰、奖罚分明、衔接得当的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无缝责任链条。要严格督查,把经常性的工作督办与检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督查督办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及时通报和处理;要紧盯末端,着眼于细节,积小胜为大胜,累小成为大成,通过一个节点一个节点的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整改,一个陋习一个陋习的纠正,始终保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势头,把小事做细,把细事做透,“以小见大”、“以小博大”。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工会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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